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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车与儿童相撞想走被拦猝死 法院判决阻拦者不担责

  信阳一小区门口,老人老人骑车与一名儿童相撞后欲离开,骑车被小区居民孙女士拦下后不久倒地身亡,儿童情非得已之同桌的你后老人家属将阻拦者孙女士告上法庭,相撞想走索赔40万。被拦昨天,猝死这起备受关注的法院案件有了新进展。信阳平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判决孙女士阻拦适当,阻拦对老人的担责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驳回老人家属的老人诉讼请求。

  案情 老人骑车与儿童相撞 欲离开被阻拦猝死

  今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骑车老人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儿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相撞想走情非得已之同桌的你罗罗(化名)相撞,造成罗罗右颌受伤出血,被拦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女士见状后将罗罗扶起,并联系罗罗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罗家长前来处理。

  郭某某称是罗罗撞了他,他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女士发生争执。孙女士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其离开。

  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

  小区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

  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平桥区法院的传票。老人郭某某的家人将她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40多万,并由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为郭某某的近亲属,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

  判决 孙女士阻拦适当,对老人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认为,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女士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女士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女士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孙女士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虽然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女士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

  在郭某某倒地后,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某与罗罗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罗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罗罗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

  在郭某某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负责人称,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这也是法院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普法、弘扬正能量的职责所在。

  一审法院想通过本案要告诉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

  还想提醒的是,在发生事故以后,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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